有关区县水务部门,有关供水企业: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减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鼓励地方对普惠托育机构予以支持”有关要求,深化创建一流营商环境改革,优化普惠托育机构“获得用水”服务,支持托育机构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水价优惠政策要求
各供水企业要严格落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关于托育机构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21〕305号)价格政策要求,托育机构用水价格按本地区供水价格文件中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
二、深化接水报装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提高普惠托育机构用水服务效能,针对无供水企业贸易结算水表的既有普惠托育机构用水户,托育机构提出贸易结算分表分户计量诉求的,供水企业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查勘,根据现场条件确定贸易结算水表分户计量安装方式。其中,具备分表计量施工条件的用户,由供水企业按照《关于印发建设一流营商环境用水指标创新突破行动方案》(济水发〔2021〕58号)做好接水报装服务,并减免工程费用。不具备分表计量施工条件的用户,由供水企业为用户加装二级贸易结算水表,专门用于用户使用市政供水水费的收取计量,并核减为其供水的总表用户的水量。
三、加强托育机构用水管理
以上托育机构用水户,均应通过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在关停、搬迁或改变经营范围时,应及时告知供水企业,保障供水企业对水费收取计量工作的规范管理。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
2022年11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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