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巩固山东饮用水水源保护成果,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完善水源地保护制度体系,提升科学管理水平、凝聚长效管理合力,10月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管理规定》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是我省政府首次出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包含总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程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要求、附则四部分内容,共二十条。其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程序中首次引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五步法,通过履行公众参与、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保障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力求提前化解和降低后期监管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和风险。此外,在保护区建设方面明确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要按照技术规范,准确制作矢量数据,划定边界范围,并按要求设置保护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同时,明确了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分级管理相关要求,推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实现精细化、科学化。
截至目前,山东共有285个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年总供水量超30亿吨,服务人口超过6300万人,现已基本完成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其中纳入国家考核的79个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完成国家下达的年度考核目标;50余个饮用水水源地达到或稳定达到Ⅱ类水质标准,济南市玉清湖水库等9个饮用水水源地部分时段水质达到Ⅰ类标准,水源地水质整体稳定向好。